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

别名: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您的位置: 39就医助手 > 张掖医院查询 >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 > 就诊指南
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就诊流程:患者来院--一楼咨询台--一楼挂号处--

护士站分诊--候诊--医生接诊--各种检查--划价缴费--取药治疗--离院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医保报销:

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用工不参保、患病无人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雇工、农民工(以下称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按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外埠用人单位驻张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及其职工;

   (六)上述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第四条 税务、工商、建设、卫生、安监、民政、交通、公安、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注册登记、许可证审核发放、年检年审、监督监察等工作时,应当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情况列为重要内容或必备条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改、财政、国资、国土、经委、粮食等部门在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协助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清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其收入优先留足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居民身份证;

   (三)职工工资和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册;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九条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按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超过本单位参保人员33%的,其退休退职人员单位缴费按养老金总额的8%缴纳。

   第十一条 因破产或撤销、解散等依法终止的各类用人单位,其退休退职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没有接受单位的,应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实际支出数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这部分人到70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农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流动性大、按本规定参保缴费困难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具体费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稽核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各类用人单位履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瞒报、漏报、拖欠医疗保险费或未参保缴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患病治疗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

   各类用人单位无故不报销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报销,逾期不报销的,除按前款规定报销医疗费外,应当按照应报销医疗费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患病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医疗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议书,提请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评审先进和荣誉称号,并在各类评比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各类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年审年检时不予通过;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工资总额不予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

   第二十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财政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等,依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来院交通:

乘3路、5路、7路、

9路公交车可到达。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预约须知:

张掖市人民医院预约挂号须知

(1)网上挂号实行实名制,请用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为方便与您联系)等信息进行注册、用户注册成功请牢记登录密码。

(2)作为医院与您联系的唯一方式,您的联系电话一定填写准确,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就诊,后果自负。

(3)预约的工作时间暂定为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4)由于目前医院不开放网上支付功能,请网上挂号后,持网上预约挂号时所填写的有效证件,到我院门诊大厅预约挂号处支付挂号费并取号(挂号时将核对本人身份)。网上预约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5)当您在网上挂号并确认成功后,上午号或全天号请在挂号当天的上午8:30-9:30、下午号在下午14:00-15:00在门诊大厅挂号处取号。因就医病人多,过时将不予保留。如您不能按时就诊,请在就诊前一天16:30之前取消预约,否则,您将被列入违约名单,无法进行下次预约。

(6)网上挂号实行一周预约制,预约暂定为未来7天内的出诊专家。不能预约当天出诊专家。可以按专家出诊时间预约本周内任意时间的专家号,但预约第二天的专家号只能在当天的下午16:00以前有效,超过16:00请另行预约。(例:星期一预约星期二的号,就必须在星期一下午的16:00前完成网上挂号,16:00以后就只能预约星期二以后的号)。每人每天最多预约3个科室的号(每科限约1个号)。

(7)节假日不支持预约挂号。

(8)专家门诊时间以网上及医院门诊大厅当日公布为准。如遇临时情况或暂时停诊,我院将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若来不及通知或联系不上,将由医院安排相同资质专家接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9)就诊顺序:由于门诊诊疗时间的不确定性,患者就诊次序及时间可能会稍有变动,护士将根据当时情况合理安排就诊。

(10)如您有关于预约挂号方面的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客服电话:0936-8293120。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检查须知:

(1)心电图检查: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这些因素都可以导致心电图异常,从而影响对疾病的判断。作饱餐试验及双倍二级梯运动试验检查前,还应于检查当日禁食。

  (2)脑电图检查:在检查前1天要洗头,且不能使用发油。检查前24小时要停止服用镇静剂、兴奋剂及其他作用于神经系统的药物,以避免检 查时形成假象,影响检查结果的判断。脑电图检查必须在饭后3小时内进行,如检查前不能进食者,则要听从医生的安排,口服50克糖粉液或静脉注射50%葡萄糖40毫升,以防因低血糖而影响检查的结果。

  (3)甲状腺碘试验:检查时必须是空腹,检查前不能服用含碘制剂或吃含碘量丰富的食物,如海带、海蜇、紫菜等。

  (4)肾图检查:检查前一定要排空小便,不得饮茶和咖啡,不能服用利尿剂。

  (5)纤维内窥镜检查:支气管纤维镜检查4小时前要禁食、禁水,以免因检查刺激引起呕吐。戴有活动假牙者,检查前一定要取下,防止检查过程中假牙脱落而误入气管或食管内。胃镜检查前的6~8小时要禁食,防止插管时呕吐和影响检查所见,检查前还要排空大小便。肠镜检查前3天应吃少渣饮食,检查前1天服泻药,检查前3小时要灌肠,以排空肠腔内的粪便。

  (6)CT检查:做腹部CT检查前必须禁食、禁水,以免形成伪影,影响CT图像质量。其他部位的CT检查则不必禁食禁水。 

  (7)选择性心血管造影:检查前3~4小时禁食。认真练习医生教给的检查中所需要做的动作,如吸气、闭气,以配合检查。 

  (8)胆道造影:做口服造影剂检查时,检查前1天中午要吃脂肪餐,使胆囊内的胆汁排空,晚餐以无油高糖食物为好。晚餐后7时左右要按医生交待服用造影剂,然后禁食。做静脉造影检查时,同样于检查前1天的中午吃脂肪餐,检查当日早晨禁食。如果有急性炎症、发热、腹痛、急性黄疸等,待好转后再做此项检查。 

  (9)泌尿系及男性生殖系造影:检查前1天的晚餐应吃软食,此后就要禁食。检查前1天的晚上还要服泻药以清除肠腔内的积气、积粪。检查之前要排空小便。 

  (10)女性生殖系统造影:在检查之前,要排空大小便,未解大便者要灌肠,还要剃除阴毛,清洗阴道。 

  (11)化验室检查:抽血作生化指标检查时,应在早餐前抽空腹血,这样查出的结果较为准确。尤其是检查肝功、血糖、血脂等项目,对于空腹的要求更为严格。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出入院须知:

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当您住院治疗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参加张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甘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甘州区城镇居民医院保险、甘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入院和出院手续可在我院医保结算窗口办理。

二、根据有关医保文件规定,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身份证、《医保手册》、医保IC卡到医院医保结算窗口登记,确认身份,医保IC卡交医院医保结算窗口保管,《医保手册》交所住科室护理站保管,以备核查。如入院时未带《医保手册》和医保IC卡或急诊入院的医保患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三、医保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您入院时须交纳押金,出院时按医保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五、住院期间须遵守医院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必须在床,外出须向主管大夫请假。严谨医保病人挂床,否则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六、医保病人住院刷卡后,医保IC卡上的信息就显示为住院状态,等到出院办理结账手续后才能重新使用。

七、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集体食物中毒、吸毒、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计划生育等,不属医保报销的范畴。凡因外力所致伤害,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八、住院患者报销时,个人先自负起付标准金,超过起付标准金以上部分,按医保政策予以一定比例报销。

九、异地的参保病人执行原参保地医保相关政策,出院时全额结清费用后到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参保病人《医保手册》、医保IC卡、出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发票、单位证明。

十、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需按医院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到医保办审核备案;急危重病人在转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到医保办补办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者,其转外就医费用自理。

十一、其他相关医保政策,请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咨询。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其它事项:

其他住院注意事项

    个人贵重物品: 

 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损失,请注意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病房内,如确需使用手机等,请随身携带,现金请储存在银行或入院收费处,其它主要证件、物品需代保管时,请与护士长联系。 

 查询系统:

 为了便于您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在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我们为您提供住院费用查询系统,在住院部一楼入院处,请持卡查询。 

 爱心卡:

 您入院时病区护士会发一张“爱心卡”给您,卡内有科主任、护士长、主管医生的姓名、复诊时间、联系电话和科内开展的业务,待您康复出院后可按时复诊或打电话咨询。 

 招待所:

 招待所位于急救中心楼北侧,环境优雅,设施齐全,价格低廉,方便安全,设有单人间、标准间、三人间、六人间,配有201电话和内线电话,内线电话与各病区相通,部分标准间还有空调、热水器,24小时全天办理入住服务。

  订房电话:8243284

查看剩余全文
收起全文
健康资讯
医院推荐 医院大全 医院专科 网上预约
纠正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

信息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