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别名: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三级 专科医院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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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初诊填写基本信息/复诊――挂号――候诊――就诊――缴费――住院/取药――观察/治疗――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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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系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江苏省红十字眼科医院,隶属于南京医科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是在原中日友好南京眼科医院的基础上创建的,融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与国际接轨的目前江苏省三级眼科专科非营利性医院,是江苏省公费、南京市医保(含职工、居民、儿童、大学生、农民工医保)定点医院,南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江宁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江苏省新农合省级定点转诊医院。

       目前与我院签约新农合地区:南京、徐州、泰州、淮安、扬州、镇江、连云港、宿迁、盐城。

       按照《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宁政发〔2012〕326号)的要求,我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从2013年2月1日起,市、区两级公费医疗人员以职工医保身份刷卡就医结算。

    2013年10月1日,南京市医疗保险全市联网就医结算工作已全面启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我院就诊均可实行即时结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就诊时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床位费医疗保险如何支付?

        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就诊时住院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如何报销?

      普通门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看门诊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的补助60%,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补助50%;80周岁以上居民,在社区医院就诊的补助65%,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补助55%,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生儿童”看门诊0-300元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的补助60%;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补助50%,3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承担。参保居民在外地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就诊时住院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居民”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00、5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5%、90%;“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因精神病病种或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8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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