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医院

别名:常州市中医院

三级甲等 中医医院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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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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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院患者须先挂号,凭当日挂号票在候诊厅候诊。按到诊先后顺序依次排队,由导诊员安排您就诊。

二、需转科治疗时,持病历到挂号处改号后到其所转入科室就诊。

三、门诊大厅设有服务台,当您在我院就诊中遇有问题或困难时,可到服务台寻求帮助。她将解答您的问题,为您分诊、导诊或指引您到相应的部门解决您的困难。

四、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审查、登记,盖章工作站设在门诊一楼大厅服务台,需要办理诊断证明的患者须先在经治医生处开具病情诊断证明,而后持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到一楼大厅经工作人员审验合格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五、在各楼层的连廊通道处设有卫生间,可就近方便使用。

六、医院门诊时间:每周一~周日全天门诊。遇有节假日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门诊时间:上午:7:45--11:30    

                  下午:13:30--17:00

                  急诊24小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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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凡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以及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户籍不在市区,但在市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市区居民医保,与上述可以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统称为“未成年居民”;

      (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五)我市区域内尚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高校大学生”);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不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医保2011年度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一)“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95元,由每个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75元,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予以补助;

      (三)“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3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予以补助;

      (四)“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予以补助;

      (五)“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以上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三、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一)在校学生(不包括幼儿园幼儿)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家长填写《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后,连同个人应承担的保费一起交给学校,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生,则需另行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续保缴费:已参保人员应于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在交通银行卡上存足一个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所有在校学生都应填写《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交学校返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对首次参保与续保的高校大学生,均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校代收保费后,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二)除在校学生以外,其他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参保:

      (1)登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须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①“老年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特困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镇低保人员另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③“未成年居民”:户口簿;

       ④“非从业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经年度审验本人的《就业登记证》(目前为失业状态)原件和复印件。

     (2)审核发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放《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3)缴费。参保人员在取得《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之日起5日内,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交通银行卡(借记卡含医保卡)和持卡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市区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缴保费手续,并一次性缴存一个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交通银行代扣代缴。凡在每年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才可享受下一保险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2、续保缴费:

        已参保人员应于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在交通银行卡上存足一个年度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用,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三)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新生儿应在法定监护人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前(含20日)办理的,从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后办理的,从再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

        对在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保险年度内可即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个人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保费,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可享受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个人帐户待遇如何享受?

       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门诊个人账户限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使用。门诊个人账户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门诊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000(含)元之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

       3、大病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三)住院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3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

       (四)参加居民医保还有什么其他待遇?

       1、居民生育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鼓励连续参保待遇。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3、“二次补偿”待遇。每年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2010年度“二次补偿”标准为: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50%,次年1月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最高补偿限额不超过10000元。

五、参保人员就医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须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规定的保险待遇,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需要门诊治疗大病和特定病种的,须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市外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市外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三)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如实际居住在本统筹区以外地区的,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等居住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可以选择实际居住地3家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个人账户可以发放现金。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的住院、大病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结付。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本地住院、大病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补助待遇,但回本地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四)参保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须在住院一周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外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出院后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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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乘坐11路、16路、2路、23路、33路、53路、6路、B11路、B1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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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医院平台预约规则 (可预约班次更新时间每日00:00更新)

电话预约无法自主选择时间段,需自主选择时间段请网络预约

如遇专家班次变动,会以短信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

1、取号时间:预约就诊时间段起点时间前15分钟(如9:45-10:15,就要9:30前取号,迟到取消,号源会重新释放);

2、可预约班次更新时间:每日0:00左右更新

3、预约周期:1-14天内

4、取消时限:提前一天16:20分前

5、爽约机制:爽约3次三个月限制预约,三个月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来客服部办理恢复预约手续

6、自费病人按照初诊预约,不用填写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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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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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院病员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配合治疗和护理,安心疗养。

二、  遵守病区作息时间,保持病房内外环境整洁和安静。不得随地吐痰、吸烟,果皮、生活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三、  病员饮食须遵医嘱。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四、  住院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开。

五、  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更换自带被条,非探视时间谢绝会客,以免发生差错事故和交叉感染。

六、  住院病员可以携带必需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准带入。病区内禁止停放车辆。爱护公物,损坏赔偿。

七、  增强安全保卫意识,病员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不许随意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品,严防意外事故。

八、  病员不得因治病向医务人员送红包或请吃。

九、  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法违纪者,院方可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通知原工作单位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  欢迎病员随时提供有关方面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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