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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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分诊==>挂号(排号)==>就诊==>缴费==>检查==>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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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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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企业离休医保住院须知
1、入院时须带齐市直企业离休医保证及身份证,并把医保证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
2、住院期间用药,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1998]232号文件规定的《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进行记帐,范围以外的药物或特殊诊疗项目及非治疗性费用一律要自费,缴纳现金。
3、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务科批准。
4、病人治疗后要出院的,病人或其代理人须带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手续,并取回医保证。
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一、以下各类医保人员均可在我院住院治疗,病人支付本人承担部分款项,其余部分由我院与社保部门进行结算:
1、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3、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原来潮州市新农合参保人);
4、市直企业离休干部;
5、已报备的汕头市、揭阳市的非外伤、工伤、生育、新生儿随母医保病人;
6、已报备的深州市常驻异地医保病人。
二、 以下各类病人在我院住院后,由病人自行结算,凭收据到所属单位报销:
1、除(一)中5、6点外的其他异地医保病人;
2、各种商业保险;
3、潮州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人。
三、潮州市医保(含原来潮州市新农合参保人)或市直企业离休医保的参保人,请带齐医保薄(或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或户口本),由接诊医生核对并填写“潮州市医保病人入院登记表”,凭住院通床卡和2500元预交款(用于支付参保病人住院的自费及自付费用)一同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是生育病人,且符合计划生育的,须另外提供参保人的准生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办完手续后,医疗保险手册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如果患者一时未能带上医保手册的,应在入院时预先告知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先按医保方式办理入院手续,在住院后的24小时内带上医保手册,交与接诊医生补填入院通知书,并要交给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否则,按社保局有关规定,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自负。
四、 根据潮州市社保局有关文件规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在同一医院15天内(含15天)重新办理入院(返院)的,可免收起付标准。
五、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依照参保人员类别和定点医院的级(类)别确定个人支付比例,按我院级别,潮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A档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B档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35%,统筹基金支付6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承担。
六、 参保人的自费项目:
1、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费用;
2、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超过60元部分;
3、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自付10%部分;
4、 按规定普通耗材应由参保人自付10%部分;
5、 体内植入材料应由参保人自付50%部分;
6、 部分大型医疗检查由参保人自付20%部分;
7、 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
七、 参保人出院结算时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医疗总费用-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即第五点的项目)-起付点]×自付比例+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起付点
八、 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务科批准。
九、 已报备的外市医保参保人,住院期间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出院结账时,根据联网社保报销后给予退回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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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院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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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过潮州市中心医院的潮州市公交线路:
潮州1路 市区线路 6:40-18:30
东湖住宅区 - 韩师宿舍 - 韩山师院 - 慧如公园 - 桥东车站 - 南桥市场 - 城新路口 - 城南小学 - 中心医院 - 河头 - 汽车总站 - 保健院 - 金信大厦 - 金都园 - 联通大厦 - 潮州海关 - 工商银行 - 中银大厦 - 卜蜂莲花 - 枫溪广场西 - 陶瓷城 - 枫一路口 - 藏龙路口 - 德州路口 - 火车站 - 浮岗路口 - 凤塘镇路口 - 凤塘韩钢 (28站)
潮州7路 市区线路 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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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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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费用由诊金和挂号费组成,具体有:主治医生及以下4元(其中诊金3元,挂号费1元);副主任医生7元(其中诊金6元,挂号费1元);主任医生9元(其中诊金8元,挂号费1元),名专家51元(其中诊金50元,挂号费1元)(目前名专家暂按主任医师收费)。另外,患者须同时在挂号处购买门诊病历,价格为1元,复诊时应同时携带。
急诊挂号在急诊收费处挂号。
离退休及低保户和低保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可免收诊金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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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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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院指南
1、入院病人资料填写须与本人有效证件一致,以便于今后办理各种报销手续。
2、病人如属潮州市医保(含原来潮州市新农合参保人)或市直企业离休医保的,请带齐医保薄(或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或户口本),由接诊医生核对并填写“潮州市医保病人入院登记表”,才能办理正常手续,证件尚未带齐的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补齐。
3、入院时须缴纳一定的按金,按院部有关规定,病人入院时,首次预缴款按照诊疗预计费用能缴足的尽可能缴足,非特殊情况下,首次预交2500元以上(其中,儿科病人2000元以上)。
二、按金的管理
1、按金的形式:现金,支票,信用卡或银联卡。
2、为了配合病人的治疗,请及时补充按金。
3、按金单请妥善保管,出院时需凭该单结帐。
三、出院指南
1、结帐前请您与病区核实病人的检查、治疗完成情况和是否带出院药。
2、接护士通知可以结帐后,请持出院带药单、按金单、有关证件、预补交的金额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手续。
3、须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请告知收费人员,结帐后同时打印。
4、凭住院收费处盖章后的出院带药单到药房取药。
5、结帐后须到住院科室向医生领取住院证明及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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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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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体检鉴定的
通 知
各科:
按照“潮劳社[2007]31号文件----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的通知”和“潮劳社[2007]51号文件----关于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就相关病者到我院作有关体检、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各知悉:
1、我院是潮州市社保局指定的“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之一。
2、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暂包括:
1)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2)糖尿病;
3)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限肌力3级以下);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恶性肿瘤;
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7)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帕金森病;
12)精神分裂症;
13)血管炎;
14)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每年6月份左右,将有一批病者到我院作上述病种的体检、鉴定(精神分裂症例外)。
4、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者到我院咨询或联系作上述门诊特定病种的体检、鉴定时,请协助指导他们先到社保局领取相应体检、鉴定表,贴上一寸彩色照片,带齐原有的门诊病历资料和身份证,先到医务科联系有关体检、鉴定手续,后由医务科指定并书面通知两名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生为其体检并作出是否符合上述某病种的鉴定意见。未到医务科联系有关手续之前,切勿自行先找医生作鉴定意见。
6、受医务科指定为其作体检、鉴定的医师,有责任为病者服务,但切不允许帮病者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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