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第二医院

别名:保定市第二医院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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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就诊须知

初诊患者→到门诊大厅“建卡处”建卡→挂号或取号→候诊→就诊→交费→取药或检查→离院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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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尊敬的医保病员:

    欢迎您到我院就医,“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合理、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了保证 您的顺利就医,敬请了解以下内容:

   一、根据市医保文件规定,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医保证和医保卡到医院医保结算窗口进行身份确认,医保卡交到住院处,医保证放到护理站,以备医保中心核查,如入院时未带医保卡,须在三天内补办手续。

    二、您(城镇职工)入院时,须交纳预付金,其标准是交纳2000元预付金可用5000元,以此类推。预付金 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700元(二甲医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自费药品(诊疗、治疗 )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须遵守医院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必须在床,不得空挂床(指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医院),外出须向护士长或主管大夫请假。医保病人住院刷卡后,医保卡上的信息就显示为住院状态,在门诊无法使用,也不能到医保中心报销费用,等到出院办理结帐手续后才能重新使用。

    四、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等,不属医保报销的范畴。如因突发事件所致外伤,须办理意外伤害险审批手续,并及时拨打报案电话:0312-2010809  出院时全额结清费用后到医院病案室复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到人寿保险公司报销。

   五、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同年7月到次年6月)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自己告知人寿保险公司,告知电话:0312—2035523  出院时全额结清费用后到医院病案室复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到人寿保险公司报销。

    六、报销比例,住院患者报销时,个人先自负起付标准金,超过起付标准金以上部分,甲类费用按85%的比例报销,乙类费用自负5%后按甲类费用报销,退休人员提高3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须承担以下自付费用:(1)住院起付款700元,同一医保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款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款500元。(2)甲类自负,乙类自负,全自费类。(3)医保规定的床位费超出部分,一次性材料最高限超出部分,特殊服务费全自费。(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4.5万以上的费用。

    七、异地的参保病人执行原参保地医保相关政策,出院时全额结清费用回当地社保部门报销。 若原地要求盖章的,请带上身份证、出院病情证明书到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盖章。

    八、城镇居民病员:⑴您入院时,需按医疗费用的发生额,交纳住院押金;起付标准(二级医院):成人500元,儿童300元。⑵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额为:成人3万元。儿童6万元;超出最高限额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由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最高赔付额为7万元。⑶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60%(二级医院)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成人按75%、儿童按50%计算。⑷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5%,其余9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九、其他详细医保政策,请在住院期间到医保办公室、各相关住院临床科室咨询;您还可拨0312-3099618 、市医保中心0312-2011000  2012150 进行咨询,并可参阅医院的医保宣传栏。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直接联系我们0312-3099618  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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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市内乘2路、8路、14路、30路、63路、101路、104路、311路、315路公交车二医院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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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1.每日8:00更新号源。

2.为了给您的就诊带来便利,预约挂号实行实名制。

3.预约7天内专家号。

4.取消时限:提前一天15:00前。

5.预约成功后凭短信到门诊一楼3号收费窗口,办理预约挂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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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出院病历复印须知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时,请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

      四、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患者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授权委托书。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提供采集证据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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