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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医医院
玉林市中医医院 三级甲等 中医医院 公立

别名: 玉林市中医医院

就医流程

就诊流程:

1、患者初诊→凭身份证办理就诊卡→咨询导医/按门诊楼层索引图到相应诊

室候诊→凭就诊卡、病历本排队→医生检查、诊断→:

①门诊治疗→开电子检查治疗处方单→门诊收费处缴费(→进行各种检查→

等待结果→返回医生诊断)→相应药房窗口凭收费单取药→注射室注射/输

液大厅输液→离院。

②住院治疗→开住院通知单→住院收费处缴费→到住院部相应科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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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社会医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较低的筹资水平,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即职工患病时,能够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支付得起的、安全有效及适宜的医疗服务。

  

       2、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等内容,简称“三个目录”。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主要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付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明确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

       答: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也是明确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辅助性服务设施(如就诊环境、病房条件等)支付标准。

  

       6、为什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统筹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二是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三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的需要;四是基金统筹调剂,防范风险的需要。

  

       7、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获得定点资格证书,并与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8、为什么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年检制度等办法,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费用、进行合理竟争。市桥保中心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9、如果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与实际不符,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答:(1)如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即缴费基数低,则划入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数额就低;

       (2)当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则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均高于应缴保费。

  

       10、什么是个人帐户?

       答:个人帐户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专用帐户,它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专门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资金帐户。

  

       11、个人帐户有哪些用途?

       答:(1)支付门诊医疗费;

       (2)支付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

       (3)支付个人应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12、个人帐户的资金如何划入?

       答:(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退休人员的本人年退休费为基数,按高于在职职工的比例划入(具体比例按统筹地区制定)。

  

       13、参保人员迁离本统筹地区、出境定居、死亡后,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转移时,应当在工资关系转移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个人帐户无法转移的,将余额资金一次性退发给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障卡注销,个人帐户余额资金可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4、个人帐户是否可以继承?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答: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15、社会保障卡丢失或忘记密码时,如何办理挂失、补办及重新设置密码手续?

       答: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挂失及办理新的社会保障卡。挂失前所流失的费用不予补偿。忘记密码时,凭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重新设置密码手续。

  

       1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组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

  

       1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为“统筹基金”。

  

       18、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统筹基金用于:

       (1)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医疗费用;

       (2)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

       (3)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19、什么叫住院起付标准?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简称“起付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包含自费和乙类、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的费用)。

       本统筹地区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的医院等级设置起付标准,一次住院天数超过90天的,重新计算住院次数。

医院等级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机构

第一次住院 400元 300元 200元

第二次以后住院 200元 150元 100元

       20、什么是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1)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的“封顶线”,是指在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给每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本统筹地区的每一个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约为19万元。

       (2)一个参保年内,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后,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大额医疗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参加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2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哪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答:(1)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

       (3)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项目和乙类医用材料的,先由参保人自付1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4)使用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丙类医疗项目和丙类医用材料的,由参保人先自付3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医院等级 甲类 乙类 丙类

三级医院 85% 76.50% 59.50%

       2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答:(1)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5)在境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6)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2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待遇和管理如何?

       答:(1)用人单位参保的,从缴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待遇,个人身份参保的,享受住院待遇的等待期为3个月。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暂定为25元,特殊病床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和比例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需病情需要住院,需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3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住院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24、异地居住的住院病人待遇如何?

       答:玉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即本市8个县区以外的,称为异地。经批准转院到广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经批准转广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

  

       25、异地就医和转院管理的规定如何?

       答:(1)常驻玉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退休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初始时,按规定填写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没有办理备案的,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在异地患者需住院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凭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和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玉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或到异地治疗。因病情危重,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就医之日起7日内补办。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

  

       26、参保人员如何进行门诊就诊?

       答:(1)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挂号处挂号、办理门诊就诊卡,第一次就诊需先购买医院的门诊病历;

       (2)持就诊卡、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3)拿就诊卡、社会保障卡到收费处缴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自费项目或药品的,由个人自付费用。

       (4)用IC卡记帐盖章后,病人即可进行检查、检验、治疗或取药。

  

       27、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有何管理规定?

       答:门诊处方药量一般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4天量。如病情确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有关规定办理。

  

       28、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需凭医生出具住院证和社会保障卡到住院收费处读卡、缴纳押金,入住相应病房;三日内凭住院证、社会保障卡、本人单位证明到本院医保办(门诊二楼)办理手续、领取住院证明卡,出院时凭押金收据、社会保障卡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2)急、危重病的患者,因抢救不能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的,可先入院抢救治疗,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29、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几类?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丙、自费类。

       甲类药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价格略高的药品。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药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别乙类药品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

  

       30、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确需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时怎么办?

       答: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诊治和服务时,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时,应事先经病人(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自付费用后方可使用。

  

       31、如何计算参保人员住院次数?

       答:(1)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参保人员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

       (2)进行转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次数;

       (3)住院费用低于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也算一次住院。

  

       32、参保人员如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程序支付:

       (1)现金支付自费药品或项目;

       (2)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3)使用乙类药品或进行特检特治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4)其余医疗费用进入“分段累加”,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5)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申请大病救助基金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33、怎样办理统筹地区范围内转院手续?

       答: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本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34、怎样办理转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手续?

       答:需转统筹地区外就诊治病,持转出医疗机构的医务部批准转诊转院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及办理有关转诊转院手续。

  

       35、哪些情况下不予转诊转院治疗?

       答:下列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经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转院规定办理。

       (4)未经本统筹地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地区以外医院就医。

  

       36、转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

       答:经批准转诊转院到地区外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凭有效证明资料(玉林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的转院证明、出院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按住院规定办理结算。

  

       3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享受哪些待遇?

       答:经有关专家确认、市医保中心批准的部分诊断明确并需要门诊长期取药或治疗的疾病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

确认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及支付慢性病起付标准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待遇。

  

       38、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的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范围为: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脑血管病(急性期、恢复期、后遗症)、高血压病(Ⅱ期、Ⅲ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需门诊放疗或化疗(包括血液系统)、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甲亢、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等21种疾病之一的享受门诊特定慢性病种支付待遇。

  

       39、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确认?

       答:患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向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定慢性病种申请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发给慢性病门诊专用卡。

  

       4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答: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者,仅限于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规范报销,凭慢性病门诊专用卡、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严格执行所确认的慢性病用药和诊疗范围。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其余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41、特殊检查的项目有哪些?

       答:特殊检查项目是指:单项检查收费超过500元的检查项目。

  

       42、特殊治疗的项目有哪些?

       答:是指单项治疗收费价格超过2500元的治疗项目。如置换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肾移植、角膜移植、胰岛移植;安装永久心脏起搏器等。

  

       43、哪些医用材料属于特殊材料范畴?

       答: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属自治区本级规定的特殊材料范畴。

  

       44、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及生育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4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如何?

       答:(1)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以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4)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社会保障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46、企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如何?

       答:(1)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2300元,自然分娩每例10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最高可报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3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5)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待遇。

       (6)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请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应力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47、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伤残或死亡,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下列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等本人故意行为;

       (2)本人违法犯罪行为;

       (3)本人蓄意违章作业。

  

       48、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否减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个月不补缴、不续缴的,即停止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4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经费从哪来?能否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事业经费收财政预算拨款,也是为了保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50、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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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公交: 市内乘1路、 4路、7路、7路区、15路、16路、17路至金城商厦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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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1.请先到医院办理就诊卡;

2.不提供当天预约排号;每日16:30后停止次日排号;

3.受理预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5:00-16:30;

4.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提供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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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须知

数字化放射摄影(DR)检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检查前须将详细病史及各种检查结果告知负责DR检查的医生,如有自己保存的DR片等资料需交给医生以供参考。

二、急诊病人需优先检查。

三、要去除拍摄部位的一切异物,摘下项链、玉佩等饰物,包括身上贴的膏药也要去掉,其目的是防止异物形成的伪影干扰影像学检查的结果。

四、请勿将硬币、钢笔、打火机等小件物品放在衬衣口袋,避免伪影。

五、儿童及行动不便、急重患者需家属陪同。

六、检查完后请勿在照片室内逗留,避免过多摄入放射线。

七、检查结束后:

     1.门诊病人,一般请在工作时间1小时后到放射科医师办公室取检查结果,特殊疑难病例请于24小时后来取结果。

     2.住院病人回病房,后勤有专人把检查结果送到病房。

     3.急诊病人30分钟后到放射科医师办公室取检查结果。

八、检查无关人员,请勿进入检查室内,以免接受不必要放射线。

  

CT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一、检查前须将详细病史及各种检查结果告知负责CT检查的医生,如有自己保存的X线片等资料需交给CT医生以供参考。

二、去除检查部位衣物包括带有金属物质的内衣和各种物品:如头饰、发夹、耳环、项链、钱币、皮带和钥匙等。

三、检查前禁食4小时。腹部扫描者,在检查前1周内不能作钡剂造影;前3天内不能作其他各种腹部脏器的造影;前2天内不服泻剂,少食水果、蔬菜、豆制品等多渣、易产气的食物。

四、检查时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保持体位不动,配合检查进行平静呼吸、屏气等。

五、如作CT增强扫描或儿童、神志不清者,需有健康人陪同。陪同者应穿好CT工作人员提供的X线防护服。

六、CT增强扫描,需作静脉注射造影剂碘过敏试验,15分钟后无过敏反应,方可进行检查。需要患者本人或亲属签署“使用碘对比剂知情同意书”。心脏冠状动脉检查需做好控制心率的准备。

孕妇不宜做X线照片、静脉肾盂造影、X线钡餐检查,CT检查。

  

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注意事项

一、磁场对安装下列医疗装置者会产生危害或危险,除非有可靠证据表明其与磁场相兼容,否则禁止接近磁体:

(1)心脏起搏器者;

(2)脑内动脉瘤夹;主动脉夹;人工金属心脏瓣膜;

(3)各种人工关节及假体、金属内固定物;

(4)冠状动脉及各种血管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及其它金属内支架;

(5)电子耳蜗;化疗泵、胰岛素泵;眼球内金属异物者;

(6)活动性假牙,体内残留金属异物;

(7)其它因手术等原因植入体内的金属物品;

(8)轮椅、平车、金属拐杖、输液装置、呼吸机、吸引器及其他医疗装置。

另外,相对禁忌症,如体内有金属异物,需要经过医师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检查。

二、磁共振检查时间较长,有意识不清、昏迷、精神症状等不能有效配合检查的患者除非经相关专业临床医师同意,否则不能进行MRI检查。儿童患者不能配合者必须采取镇静措施,具体镇静措施由儿科医师作出。

三、孕妇三个月以上才能进行核磁共振(MRI)检查,妇女宫内节育器(避孕环)有可能对MRI检查产生影响,必要时须将其取出后再行检查。

四、少数染发、文眉、文身的患者进行MRI检查时,相应部位可能产生发热等不适感觉,并可能对MRI图象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检查时需要尽量去除。扫描时患者需要佩带耳塞,如有家属陪护也要佩带耳塞,以防听力损伤。

五、核磁共振(MRI)检查前病人必须更衣,因为患者往往携带一些铁磁性物质,如钥匙、小刀等,这些物质会因强磁场吸引,发生铁磁性抛射效应,会造成人员及设备的损伤,因此铁磁性物质严禁进入扫描室。

六、腹部MRI检查前4小时请禁食禁水,检查前一周不能做胃肠道钡餐检查。

七、检查时请携带本院及外院病史资料和其它检查资料,尤其是相关检查部位的DR、CT、MRI等影像检查资料,全面的资料有助于您此次MRI检查诊断的准确性。

  

超声检查注意事项

一、肝、胆道系统,胰腺、腹膜后脏器,上腹部肿块检查,当天可空腹检查。

二、除急腹症、危重病人以外,其他病人检查当日,凭预约单排队,按次序侯诊。

三、妇科检查、早期妊娠、盆腔、下腹肿块、膀胱、前列腺、精囊腺等脏器检查于检查前二小时饮水2斤,使膀胱充盈,方可检查。

四、超声心动图检查,每日上、下午进行,可进食。

咨询电话:0775-2580127

胃肠镜检查须知

A检查前:

一、行胃镜检查的患者,需持内镜检查申请单首先到内镜室咨询、预约。

二、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硬化、青光眼、精神疾病、胃、肠部手术史及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请提前告知医务人员。

三、①行胃镜检查者检查的前一天晚餐少食,请在6点之前进食完毕,诊疗者须禁食8小时、禁水4小时以上。贲门狭窄、幽门梗阻者需少量流食一天,禁食一天,检查当日空腹。已做钡餐者3天后再行胃镜检查。

②行场景检查者检查前的一日三餐均不能进食含粗纤维或豆瓣类食物,宜进食易消化的流质或半流质食物,于检查当日早晨8:00口服医师开的泻药,服药后5~10分钟后开始服温开水2500~3000ml(约5~6斤),且必须在11:00以内服完。早上11:00后禁水、禁食,下午2:30开始检查。

③行肠镜检查者服泻药后若出现腹泻,请注意观察大便情况,大便如清水样无粪渣即可做检查,如清理不净者请及时与内镜室医生联系,使用洗肠机洗肠。

四、检查当日请携带近期有关胃肠镜检查结果,无痛胃肠检查需有家属陪同,自备卫生纸一包。

五、做无痛胃肠镜检查者请按无痛内镜检查须知。

六、检查前需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B检查中:

一、尽量穿宽松衣服,诊疗前取下活动性假牙、眼镜、放松腰带。

二、①行胃镜检查者需配合医务人员操作,患者取左侧卧位,头稍向前倾,双下肢屈曲,膝关节弯向腹部。

②行肠镜检查者需配合工作人员操作,患者取左侧卧位,双下肢屈曲,膝关节弯向腹部,暴露肛门部。

三、检查过程中全身放松,积极配合医师进行吞咽、深呼吸等即可。

C检查后:

1.检查后半小时内出检查结果。检查完毕,注意有无腹痛、腹胀等不适,行无痛检查者2小时后可进温软食物;行普通检查者即可饮食。

2.行病理检查者或行特殊治疗者需特别交代饮食或禁食,具体请咨询检查医生。(注:周六、周日不发病理结果)。

3.检查后患者若有剧烈腹痛、黑便、呕血,请及时就诊。

  

  

无痛胃肠镜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老年病人先进行心电图检查,或出示近3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心电图检查结果。

二、诊疗者检查前须禁食8小时、禁水4小时以上。

三、患者持胃肠镜检查申请单及上述化验结果到胃镜室预约。

四、检查当日签署胃肠镜检查知情同意书及麻醉知情同意书。

五、进入胃肠镜检查室开始麻醉和检查。

六、送入复苏室,清醒后在家人陪同下离开。住院病人由病房护士/护工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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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入院须知:1、办理住院手续前应当带齐个人生活用品。

       2、住院期间,原则上不能外出,若擅自离院,将影响医院对您的规范化治疗,并可因原发疾病加重或者突发新的疾病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引起严重不良后果。

       3、积极配合诊断、护理和治疗,重病患者离开病区进行检查、治疗时,应由医务人员或者家属陪同。

       4、医院作息时间为:早上6:00护士巡视病房;上午8:00医师查房;中午12:30-14:30午休;晚上22:00熄灯。

       5、家属探视时间:上午10:30-12:30,下午15:00-19:00。

       6、我院设有营养食堂,每天三餐送饭到病房,可根据您的口味购买,不能在病房煮食。

       7、注意个人卫生,定期沐浴或擦身、修剪指(趾)甲、胡须、洗头、理发,生活不能自理者可请护士协助完成。

       8、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规定和作息时间,保持病房和病区安静、清洁,不要在病区喧哗,严禁在病房内吸烟,不要乱丢垃圾、果皮等,并自行保管好个人财物。

       9、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便后冲水,保持卫生间清洁。

       10、不得损坏和移动病房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病床和病房。

       11、不要擅自进入检查室、治疗室和医护办公室;不能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文件。

       12、服用自带药品前,应当提前告诉主管医师,并征得医师的同意,以免发生药物叠加作用而损害健康和影响医生的诊断治疗。

       13、请外院医师检查治疗必须经过主管医师的同意。

  

       14、医院将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设陪护。无行为能力人、昏迷病人以及危重病人必须由其亲属陪护,并负监护人的责任。

  

       15、本院为教学医院,病人在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同时,在不影响检查和治疗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16、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擅自离院超过3天的视为拒绝治疗,按自动出院处理。  

出院须知:

1、由主管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其出院时间。

2、出院前一日由主管医生告知患者,并向患者交待病情及出院后应注意的问题。

3、患者出院当日,医生开出院医嘱。责任护士为患者做出指导,发放《优质护理服务患者者意见卡》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评价。

5、通知患者或家属先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最后到药房领取出院带药。

6、家属持出院证明回到病房,责任护士接到出院证明后,帮助患者整理物品并发放联系卡,恭送患者离开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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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国医堂体检指南:一.到国医堂之养生堂了解体检项目及价格。

        二.选择合适的体检套餐。

        三.预约体检时间。(单位团体体检需将单位体检名单送到体检部)

        四.在预约时间内到国医堂体检部领取“体检卡”及“体检指引单”,按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地进行体检。

        五.体检结束后,将“体检指引单”交回养生堂。

        六.到国医堂收费处结帐(单位体检团体可以转账的方式结账,账号请向收费处索取)。

        七.10个工作日后到养生堂领取体检结果。(公务员体检可当天领取检查结果)

        国医堂体检部联系电话:258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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