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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医院
巴中市中医院 三级甲等 医保定点医院 中医医院 公立

别名: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

就医流程

挂号→分诊→候诊→就诊→交费→检查\取药→拿药\拿检查结果→离院\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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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巴委发〔2012〕17号)和《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以门诊医疗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坚持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互转接。

  (六)坚持管办分开,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标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每年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应由市、县(区)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县(区)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013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第九条 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参保及缴费办理

  第十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属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生、儿童除外);

  (三)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城乡居民于每年10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续)保并缴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婴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补助,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五章 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一)参保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与职工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期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医疗保险,从转入之日起,180天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补缴学生时期和18周岁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差额。

  (三)参保职工失业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从接续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相互转接后,仍保留其原参保缴费记录。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

  2.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三)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四)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五)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六)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其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结算限额。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15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

  (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报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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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郑家街院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郑家街2号(江北滨河路)

乘车路线:乘1路、3路、4路公交车

回风院区: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546号(巴州区人民法院斜对面)

乘车路线:乘3路、5路、9路、13路、32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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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同志您好:

  我们全院医护人员对您的到来表示关注,并在您住院期间为您提供精心治疗和护理。请您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我们共同战胜疾病、使您及您的亲属早日康复。为保证您的有效治疗和护理及生命的安全,希望您配合我们做到:

  1、住院病人必须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后方能入院治疗;急救危重病人先抢救,后迅速补办住院手续后方能继续治疗。

  2、我院规定查房时间为上午:8:30—11:00, 晚间:19:30—21:30,在没有特殊检查时,希望查房时不要外出。

  3、因病人病情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为了您的安全,未经主管医师及护士长同意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夜不回病房者发生病情变化或出现意外情况,本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4、病情需要陪护的病人,必须经科主任和护士长同意并发给陪员证方可留陪,每床只限一人陪护,监护室病人因病情较重,故不允许陪护。

  5、陪员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医疗场所及其他病房,不得私自翻阅病历及其他医疗护理文件,不得干扰医疗护理工作。

  6、请您爱护医院公物及医疗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请您们保持病区清洁、整齐、安全、安静,不得在病区吸烟、酗酒闹事、随地吐痰、乱扔乱倒,不得将婴幼儿带入病室。

  8、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如不能带回家时可交保卫科及护士长代管。否则,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9、严禁将危险物品如煤油、汽油、雷管等带入病房,病区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及乱拉电线、监护室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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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如何安全合理选择药物?

答:首先应当确诊自己是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不能只凭自我感觉或某一个症状就随便用药。比如发烧、头痛,是许多疾病共有的症状,不能简单地服一些止痛退烧药完事;又如腹痛,也是一些疾病的共有症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止痛药,就会掩盖一些急腹症的症状,贻误病情而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是了解药物的性质、特点、适应证、不良反应等,要选用疗效好,毒性低的药物,医生常常说的“首选药”和“二线药”就是这个道理。

比如止痛药就有许多种类,对于一般感冒、头痛、关节痛、神经性疼痛以及妇女的经期腹痛,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芬必得、散利痛、阿司匹林等其中的任何一种;对于胃肠痉挛引起的腹痛可选用颠茄、阿托品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但如果将前一类止痛药用于治疗腹痛,不但无效,反而有害。反之,用后一类药治疗头痛、关节痛、月经期腹痛同样无效。

另外,有人认为价钱贵的药就是好药,其实不然,因为药物的价格是由其本身的来源、成本、生产的产量以及生产的厂家来决定的,合资药厂生产的药就比国内的药厂生产的贵,进口药就更贵了。贵不等于好,关键在于是否对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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